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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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 600 | -- | 同德县国家税务局 | 2016-10-22 | 同国税罚〔2016〕14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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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青民申620号 | 被告 | - | -- | 驳回J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2-08-17 |
2 | -- | (2022)青25民终124号 | 被上诉人 | - | 317210 | 一、撤销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2021)青252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二、J某某在签收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同德县新区上片区社区服务站办公用房拖欠工程款257210元及利息(以2572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J某某退还X某某同德县新区上片区服务站办公用房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0000元;三、J某某在签收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同德县新区下片区社区服务站办公用房拖欠工程款257210及利息(以2572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J某某退还X某某同德县新区下片区服务站办公用房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0000元;四、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J某某负担,补交诉讼费13919元退还给X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9544.20元,由J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3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2523民初1483号 | 被告 | 原告: 贵德大史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同德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 驳回贵德大史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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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青2523民初1483号 | 被告 | 原告: 贵德大史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同德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贵德县人民法院 | 2021-12-10 | |
2 | 其他 | (2021)青2522民初17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同德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X某某 | 同德县人民法院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