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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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105执恢14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3)吉0105执恢1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3-04-29 |
2 | 合同纠纷 | (2022)吉0105执异83号 | 申请人 | - | -- | (2021)吉0105执恢5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变更为四平市桦鑫包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10-21 |
3 | 其他 | (2019)吉0303民初218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四平市桦鑫包装有限公司 | 94000 | 驳回原告J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J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吉0113执180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9-01-31 |
5 | 合同纠纷 | (2018)吉0303民初1625-1号 | 第三人 | - | -- | 冻结四平市桦鑫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539759965;票面金额:100万元;出票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辽宁金龙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7-09 |
6 | 其他 | (2016)吉0303执623-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30 |
7 | 其他 | (2014)东民执字第14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四平市庆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财产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12-1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东民执字第14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四平市庆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财产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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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吉0303民初218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四平市桦鑫包装有限公司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