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范莉涓
91110105099649685F
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炫特嘉园2号楼一层商业B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3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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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京0105执26977号
2023-08-01
(2021)京0105民初384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3民终4876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23-06-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3848号
被告
-
1173050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093050元;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包装盒费用80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772.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71.45元(已缴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5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8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454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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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1-1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384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6-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384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5-10
3
其他
--
被告
原告:
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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