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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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京0105执26977号 | 2023-08-01 | (2021)京0105民初3848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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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京03民终4876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6-0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848号 | 被告 | - | 1173050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093050元;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包装盒费用80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772.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71.45元(已缴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5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8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454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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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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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848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6-2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848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
3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对酒当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