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申继国
915100003144681162
300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167号1栋3层附3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19条,开庭公告44条,被执行人6条,失信被执行人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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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7

被执行人 6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9

开庭公告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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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筹备费26702元和利息(利息以2670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内江市金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筹备费10681元和利息(利息以1068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内江市金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35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费,原告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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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2022〕川0191民初2227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9007元及逾期利息(以8900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邦宇恒(成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内江市金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5603元及逾期利息(以3560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马聪对上述第四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保全费1172元,共计2627元(原告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中邦宇恒(成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66元,由被告内江市金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马聪负担7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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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2-06
〔2023〕川0191民初1003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国芬、梁世增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499279元;二、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国芬、梁世增支付违约金2722元;三、驳回原告林国芬、梁世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2元,由原告林国芬、梁世增负担972元,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82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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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279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0-07
〔2022〕川0191民初16640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依据(2021)川0191民初21731号的内容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3-11
〔2021〕川0191民初21731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细见申请执行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11-08
〔2020〕川0191执5845号

失信信息 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川0191执4073号
2024-03-15
(2021)川0191民初18849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川0191执1671号
2024-01-23
(2023)川0191民初9642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川0191执14676号
2023-12-21
(2022)川0191民初22277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川0191执14332号
2023-12-06
(2023)川0191民初10036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川0191执12416号
2023-10-07
(2022)川0191民初16640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0191执3014号
2022-03-11
(2021)川0191民初21731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川0191执恢1178号
2021-11-08
(2020)川0191执5845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6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869727
(2024)川0191执4073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2
1000000
(2024)川0191执1671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3
15138
(2024)川0193执395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4
22412
(2023)川0191执14700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2-22
5
40992
(2023)川0191执14676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6
128632
(2023)川0191执14332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2-06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100003144681162
新标准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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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4
2099-12-31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2802民初275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利川)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利川市靓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7570
一、被告天府江厦(利川)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资57570元,并自2021年10月31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府江厦(利川)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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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2
合同纠纷
(2021)云0602民初8797号
被告
原告:
昭通市昭阳区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昭通江厦吉之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滇之农农产品销售中心
8076200
一、被告昭通江厦吉之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该借款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滇之农农产品销售中心对被告昭通江厦吉之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款项到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案件受理76,200元,由被告昭通江厦吉之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滇之农农产品销售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履行义务告知:本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藏、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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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3
合同纠纷
(2022)川0191民初41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
--
2022-03-03
4
票据纠纷
(2021)川0191民初2173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550000
判决书正文第五页倒数第十行的“支付票面金额50000元”补正为“支付票面金额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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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5
票据纠纷
(2021)川0191民初2173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
--
2022-01-26
6
合同纠纷
(2021)川0114民初11862号
被告
原告:
成都鑫耀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
准许成都鑫耀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减半收取),由成都鑫耀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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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7
其他
(2021)川0191财保324号
被申请人
-
4500000
对被申请人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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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8
其他
(2021)川0191执保804号
申请人
-
--
对被申请人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郎家村的土地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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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9
合同纠纷
(2020)川0191执584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川0191民初8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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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10
其他
(2020)川0191财保199号之一
被申请人
-
400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汉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行21×××14账户内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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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法院公告 1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所有权确认纠纷
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4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07
5
裁判文书
发起人责任纠纷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27
6
裁判文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3-07-16
7
裁判文书
发起人责任纠纷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内江市金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8
裁判文书
发起人责任纠纷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内江市金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6-08
10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6-01

开庭公告 4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1304民初191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6-07
2
--
(2024)川1304民初2065号
被告
原告:
资中大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3
--
(2024)川1304民初2603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4
--
(2024)川1304民初2609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龙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5
--
(2024)川1304民初260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6
--
(2024)川1304民初2065号
被告
原告:
资中大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7
--
(2024)渝0101民初80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隆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8
--
(2024)渝0101民初80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隆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9
--
(2024)渝0101民初80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隆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10
劳动争议
(2023)川0191民初169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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