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彭波
915306005945712562
12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青年路3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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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9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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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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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14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93785
(2024)云0602执2709号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云0602民初834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安居支行
被告:
L某某,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67932.81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居支行与被告L某某、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由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居支行借款本金390124.85元及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77807.96元,合计人民币467932.81元,以及自2021年1月22日始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三、被告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二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L某某、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藏、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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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2
其他
(2020)云0602执34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3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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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3
合同纠纷
(2019)云06民终281号
被上诉人
-
1775634.42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R某某、X某某、H某某违约金1775634.42元。 三、驳回上诉人R某某、X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9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057元,由上诉人R某某、X某某、H某某负担3277元,由被告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9元,由上诉人R某某、X某某、H某某负担1268元,由被告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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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4
合同纠纷
(2019)云06民终279号
被上诉人
-
2004170.85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Z某某违约金2004170.85元。 三、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0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6169元,由Z某某承担3861元,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308;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00元,由上诉人Z某某承担185元,由被告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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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5
合同纠纷
(2019)云06民终280号
被上诉人
-
1862168.43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Z某某违约金1862168.43元。 三、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7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837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3666元,由被告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1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2456元,由被告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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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6
其他
(2018)云0602民初288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安居支行
被告:
L某某,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94400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安居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6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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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法院公告 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2-03-03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L某某、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1-10-1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L某某、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22
5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18-10-23
6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18-10-23
7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18-10-23
8
裁判文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18-09-29
9
裁判文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18-09-29
10
裁判文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18-09-2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R某某,X某某,H某某
被告:
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云南伟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