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天宇
91410182712645093K
1000万元人民币
-
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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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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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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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82执恢118号
申请人
-
--
--
2020-04-29
2
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33922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
被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张鸿仪,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
875976.35
一、被告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金836000元、利息21036.35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4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律师费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对被告L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号院5号楼西单元7层东门(产权证号:××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获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支付律师费3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5元、保全费4805元,由被告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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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3
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33928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
被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张鸿仪,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
3298706.06
一、被告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金3164000元及利息79616.06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4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律师费44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1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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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4
其他
(2019)豫0105财保2543号
被申请人
-
3243616.06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3616.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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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5
其他
(2019)豫0105财保2544号
被申请人
-
857036.35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的银行存款857036.3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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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8)豫01民再512号
申请人
-
--
维持本院(2017)豫01民终44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01-18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豫01民终446号
被上诉人
-
675553
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东亮水处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62220元;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东亮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13333元; 驳回河南东亮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东亮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17614元,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负担67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7元,由河南东亮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14614元,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负担97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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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182执518号
申请人
-
--
一、终结(2017)豫0182执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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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豫0182民初6132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38532.5
被告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货款38532.5元。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被告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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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6)豫0182民初3714号
被告
-
1965667
一、驳回原告河南大川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91元,由原告河南大川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400元,由被告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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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豫0182民初3552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
被告:
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23-05-06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33928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
被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1-1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33922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
被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1-15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33928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
被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1-15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33928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
被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1-15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33922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
被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1-15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33922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
被告: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Q某某,Z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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