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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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该单位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HG052检测线对2174辆重型燃气车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中在ASM5025和ASM2540两个阶段测功机应按照基准质量除以148或者185的商进行加载,底盘测功机的加载功率明显偏低,过程数据存在异常。该单位在上述情况下,仍判定以上2174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合格,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为上述车辆核发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更多 | 我局决定对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处五万元罚款 | 50000 |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2020-06-17 | 朝环境车罚字〔2020〕22号 | |
2 | 经检查发现,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在2019年8月7日对京AV6307和2019年8月9日对京B13338两辆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在以上两辆车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该单位仍判定以上两辆车的检测结果为合格 ...更多 | 我局决定对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处一万元罚款 | 10000 |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2019-09-16 | 朝环保罚字〔2019〕55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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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京03民终1438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0-25 |
2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5民初12647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 被告: W某某 | 35828.56 | 一、原告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W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47.01元
二、原告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W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5181.5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