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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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闽0503民初2431号 | 原告 | 原告: 泉州唯恩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7500 | 一、被告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唯恩鞋业有限公司退还7500元;
二、驳回原告泉州唯恩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原告泉州唯恩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135.5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1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