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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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粤0112民初2054号 | 第三人 | 原告: 广东崇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程勤 | 1512000 | 一、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崇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0万元;
二、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崇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75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用4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25%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C某某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崇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618元,原告广东崇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4元。原告已预缴上述款项,本院退回23618元,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