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郑朝安
91370982MA3F8J8N0C
1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翟镇103省道北柳家庄村瑞祥商业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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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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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其他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
山东省蒙阴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08
--
2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其他
罚款伍佰元整
500
山东省蒙阴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20
--
3
2023年10月28日,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向东(执法证号15070317047)、许志伟(执法证号15070317066)在坊子区公路超限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筛查中发现:2023年10月27日04时44分,在G309国道K193+700非现场治超监测点鲁JB6763(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该车是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属三轴运输车辆,经坊子区G309国道K193+700非现场治超监测点运货途中,该类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25000千克,该车货实际总质量26300千克,超过限定标准1300千克。经调查认定: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主要证据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一份、公路超限综合管理平台数据截屏一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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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伍佰元整
500
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29
--
4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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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叁仟元
3000
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
2023-07-06
武进交路执〔2023〕490号
5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更多
其他
罚款叁仟元
3000
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
2023-07-06
武进交路执2023490号
6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应予处罚,已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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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壹仟元整
1000
费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9
--
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其他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
临朐县交通运输局
2022-03-01
F370724202200020
8
--
其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捌佰元
800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2021-11-28
〔2021〕永交罚决字第010297号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2﹞新审批货运公决定字126号
新标准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补发
2022-10-21
2025-07-31
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
451005198880
新标准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
账户变更
2019-03-11
2099-12-31
人民银行新泰市支行
3
企登字[2018]1229156
新标准
企业登记业务
企业登记业务
2019-03-07
2099-12-31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新登记内变字2022第0721001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变更登记
2022-07-21
2099-12-31
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
370911202405160079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
石材1件
2024-05-16
2024-05-20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
新登记内变字2024第0313002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变更登记
2024-03-13
2099-12-31
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
﹝2022﹞新审批货运公决定字093号
新标准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换发
2022-07-19
2025-07-31
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
企登字﹝2019﹞0612009
新标准
企业登记业务
企业登记业务
2019-06-12
2099-12-31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2)鲁09民终180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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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2
其他
(2021)鲁0403财保199号
被申请人
-
--
扣押被申请人W某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JA××××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一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枣庄市时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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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皖0402民初66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S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10400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辅助器具(假肢)维修费10400元; 二、被告S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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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982民初1541号
原告
原告: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2-2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702财保385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鲁J×××××号车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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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702财保385号
被申请人
-
20000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Z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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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7
合同纠纷
(2019)鲁0117民初1017号
被申请人
-
--
一、查封被申请人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J×××××号汽车,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 二、查封L某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存单:0303371201624842729,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L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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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皖0402民初13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S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463208.96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66572.48元、护理费1596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885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9800元,合计231604.48元,扣除S某某已经获赔的30000元,还应赔偿201604.48元; 二、被告S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7元,减半收取2733.50元,S某某负担733.50元,S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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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鲁1328民初500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B某某曾,兰陵县德顺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W某某,G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L某某,大同市云州区聚龙祥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137897.3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车辆损失19204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车辆损失59346.67元。 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车辆损失59346.67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原告L某某负担9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280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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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苏1012民初48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J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3-01-30
2
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28
3
运输合同纠纷
(2022)鲁0117民初3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24
4
运输合同纠纷
(2022)鲁0117民初3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15
5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2-06-07
6
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Y某某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2022-04-26
7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2-04-13
8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2-03-31
9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22)鲁0982民初1554号
原告
原告: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2-03-03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泰市金昊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2-0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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