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柳明
91420700568321392G
1000万元人民币
-
鄂州市华容区车站路东侧一栋三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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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执34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1-01-20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鄂07民终34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1885元,由上诉人L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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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3
合同纠纷
(2020)鄂07民终177号
上诉人
-
123153
一、撤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3153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1元,由L某某负担5889元,由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元,由L某某负担486元,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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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4
合同纠纷
(2019)鄂0703民初71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40690.3
一、被告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40690.3元(以2801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2年4月28日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7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889元,由被告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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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5
合同纠纷
(2019)鄂0703执101号
其他
-
--
--
2019-03-18
6
合同纠纷
(2018)鄂0703民初7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80267
一、被告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的原件。 二、被告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交付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楚潘大道358号城市星座2栋1204号房屋,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5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52元,被告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案件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为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58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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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7
其他
(2017)鄂0703民初608号
被告
-
222876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支付报酬人民币222,87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J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22元,反诉费人民币1,5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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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8
合同纠纷
(2016)鄂07民终274号
被上诉人
-
179402.7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Z某某与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Z某某退还购房款164,638.06元、赔偿利息损失10,000元,支付违约金164.64元; 四、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600元,由Z某某负担4,200元,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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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9
合同纠纷
(2016)鄂0703民初13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39907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99.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Z某某负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案件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为17-59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58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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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106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2020-10-19
2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8
3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03
4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鄂0703民初71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2019-07-3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703民初670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2019-07-31
6
合同纠纷
(2017)鄂0703民初60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J某某,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2017-11-13
7
合同纠纷
(2017)鄂0703民初60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J某某,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2017-10-12
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703民初7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2017-09-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