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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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3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凌海,安徽光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 40476.1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F某某支付赔偿款33503.6元、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向F某某支付赔偿款6972.5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6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6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319元、被告凌海与安徽光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25 |
2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3)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65号 | 被告 | 原告: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光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3800 | 一、被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光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8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光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6-08 |
3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3)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65号 | 被告 | 原告: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 被告: 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光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盛嘉公司),安徽光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太公司) | 3800 | 一、被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光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8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光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