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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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羊税一)税许准字﹝2020﹞第(1160)号 | 延期申报申请的核准 | 核准意见:同意 | 2020-03-2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 | |
2 | 2021年第171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 2021-11-24 | 2024-11-24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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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川3301民初95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康定前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2097296.68 | 一、康定前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8648.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48648.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康定前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渔通镇赶羊村“前溪水电站厂区枢纽工程”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1048648.3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四川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8.00元和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0938.00元(原告已预交38501.00元),由原告四川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33.00元,由被告康定前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5 |
2 | 其他 | (2022)川3301执保6号 | 其他 | - | -- | -- | 2022-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