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西北
张蓬会
9161000007450325X4
300万元人民币
-
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华荣风景大院6幢211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8条,经营异常7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历史 1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2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6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9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6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10
--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6-28
--
7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6-05-31
〔2016〕陕0102执1143号
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10-2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2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6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09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06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7-07-10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06-28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5-10-23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陕0102民初568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陕西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蓬会
50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D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以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3-0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陕0102民初568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陕西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蓬会
50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D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以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3-01
3
合同纠纷
(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73号
原告
原告:
陕西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3841500
驳回原告陕西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32元退还原告陕西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2-27
4
合同纠纷
(2014)陕立民终字第0010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10-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73号
原告
原告:
陕西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