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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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302民初9445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共秦皇岛市委老干部局,秦皇岛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 242786.2 | 一、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材料款121393.1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前款判决,被告中共秦皇岛市委老干部局给付原告沈阳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材料款121393.1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共秦皇岛市委老干部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302民初7855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共秦皇岛市委老干部局 | 121400 | 准许原告沈阳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