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李兴华
91510683205263760C
11158万元人民币
-
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5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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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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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51068320220044
新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
2022-10-10
2025-10-10
绵竹市行政审批局
2
德环审批﹝2023﹞001号
新标准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盛泉钢铁外部通道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德环审批〔2023〕001号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盛泉钢铁外部通道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盛泉钢铁外部通道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项目属于改建项目。根据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批复,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位于A线(成万高速新市互通连接线)、B线(省道S107成万高速新市互通至月季大道段)、C线(省道S107新市物流园段右侧新建辅道)、D线(盛泉钢铁北侧规划道路)。建设内容与规模:(1)A线(成万高速新市互通连接线):为现有道路加宽路段。路线起点位于成万高速新市收费站,沿原路前行至止点新市互通连接线S107交叉口,路线长0.494km;(2)B线(省道S107成万高速新市互通至月季大道段):为现有人行道改路肩路段,路线起于新市互通连接线S107交叉口,沿现有一级路前行,止点位于月季大道交叉口,路线长2.707km;(3)C线(省道S107新市物流园段右侧新建辅道):为新建路段。路线起于起点位于S107金兰桥交叉口右侧10米,与S107平行前进,止点位于S107与钢铁产业园北侧规划路交叉口右侧10米。路线长1.309km;(4)D线(盛泉钢铁北侧规划道路):为新建路段。起于省道S107与规划的盛泉钢铁厂北侧交叉口,沿规划的北侧道路布线,止于盛泉钢铁厂北门,路线全长0.36km。项目总投资4814.093万元,环保投资90.2万元。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落实项目环保资金,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二)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施工期间大气环境、水环境、固废治理以及声环境各项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管理工作。三、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四、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请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德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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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2099-12-31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3
竹府地﹝2020﹞69号
新标准
关于同意成兰铁路客运枢纽绵竹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交通枢纽用地)划拨用地的批复
同意将位于新市物流园XS-03-21号地块内面积19036.6平方米(28.55亩)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18万元/亩划拨给你公司作为成兰铁路客运枢纽绵竹站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土地用途为铁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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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2099-12-31
绵竹市人民政府
4
竹府地﹝2020﹞68号
新标准
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兰铁路客运枢纽绵竹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划拨用地的批复》
同意将位于新市物流园XS-03-23号地块内,宗地面积19426.99平方米(29.14亩)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作为成兰铁路客运枢纽绵竹站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土地用途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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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2099-12-31
绵竹市人民政府
5
德环审批﹝2023﹞309号
新标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你公司《S419绵竹什地至遵道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工程位于绵竹市什地镇、富新镇、绵竹市区、东北镇、九龙镇,为改扩建一级公路项目。项目起于德阳市旌阳区与绵竹市交界处隆兴桥村,顺绵罗路前行至五方村,向西开辟新线下成兰铁路后,在南京大道与二环线的交叉处接二环线,并顺二环线向西北方向前进,过五福路口、北广场后,在马尾河附近脱离二环线,顺西北方向开辟新线,在九龙镇东北附近接S216,与S216并线往西南方向前进,最终止于遵道附近。路线全长27.607km,其中K0 000-K2 350改扩建2.35km,将绵罗路扩宽至25.5m,在原路面改建;K2 350-K10 985新建8.635km;K10 985-K12 020为二环路利用段,无建设内容;K12 020-K16 295改扩建4.275km,在原道路预留范围内对非机动车道拼宽0.5m,并对原路路面修补;K16 295-K16 949为二环路利用段,无建设内容;K16 949-K23 369新建6.420km;K23 369-K27 607利用4.238km已建成的S216公路,无建设内容。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5.5-37m,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6495.02万元,环保投资约678万元。项目经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建设,符合《绵竹综合交通规划调整(2011-2030)》,规划选址和用地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同意。项目符合德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线路二环路改建、利用段涉及绵竹市城市地下水第一、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同意穿越。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及运行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等工作。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之中。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报告书有关要求,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恢复及补偿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二)优化施工临时工程设置,尽量减少耕地、林地占用,工程占地、伐林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政策。合理利用原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临时工程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采取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标准和要求,尽可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弃渣及时送弃渣场堆存。加强管理、规范施工,严禁渣土下河。(三)项目二环路改建、利用段涉及绵竹市城市地下水第一、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及运营期各项保护措施,优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控制和减缓工程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不利影响。施工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堆存物料,建设临时设施等。加强涉及饮用水水源护区路段施工期环境管理,禁止废水、固体废物等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饮水安全。(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和泥浆、废水处理处置,落实挡护措施,严禁污水、污泥等直接排入水体。涉水桥梁基础施工尽量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优化施工方式,尽可能减小工程建设对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利用既有设施收集处理。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弃渣送政府指定场所堆存,严禁向水体排放或倾倒。(五)落实工程沿线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施工中应采取洒水降尘、遮盖运输、敏感点处设置围挡,湿法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水泥及其它粉尘类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并对堆场及时洒水,减缓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六)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确保噪声不扰民。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营运期超标的敏感点采取绿化、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控制和减缓交通噪声影响,确保满足相应功能区划要求。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对远期可能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协调当地政府合理规划公路两侧用地功能和建设布局,公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宜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七)认真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妥善保存路基开挖的表土、耕作层土壤等,以便施工后期用于施工迹地和公路两侧的植被恢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止捕猎保护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裸露边坡、临时占地等进行生态恢复,对临时占地要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植被恢复应注意生物多样性,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八)营运期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车辆及其他危险品的运输管理,限制运输危险品车辆的车速。编制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限速牌、电子监控系统等,减轻运输事故对水源的污染风险。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及对策措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我局委托德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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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2099-12-31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6
5106832023GG0020315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3-12-01
2024-12-01
绵竹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川0683民初319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智慧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202540
一、被告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智慧高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价款202540元; 二、被告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智慧高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254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智慧高速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6元,由被告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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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2
合同纠纷
(2022)川0683民初738号
第三人
原告:
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金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20.00元,减半收取计996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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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3
合同纠纷
(2022)川0683民初89号
第三人
原告:
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金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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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4
其他
(2021)川06民终137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4元,由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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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5
其他
(2021)川0683民初1156号
被告
原告: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
驳回原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54.00元,减半收取计3677.00元,由原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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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6
合同纠纷
(2021)川06民终22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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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7
合同纠纷
(2020)川0683民初2180号
原告
原告: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00000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0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计3650.0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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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8
合同纠纷
(2020)川0683民初1893号
原告
原告: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00000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0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计3650.0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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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9
合同纠纷
(2020)川0683民初1947号
被告
原告: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
本案按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11-05
10
合同纠纷
(2020)川0683民初1946号
被告
原告: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
本案按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11-0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其他
原告:
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金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2-2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川0683民初1156号
被告
原告: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1-06-03
3
保证合同纠纷
(2020)川0683民初2180号
原告
原告: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0-12-25
4
保证合同纠纷
(2020)川0683民初2180号
原告
原告:
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0-12-1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川0683民初2129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鑫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竹市交通发展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18-12-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