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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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000 | 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 | 2022-07-01 | (穗番)应急罚〔2022〕Q003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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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06民终275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7.93元,由上诉人广东精一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3-28 |
2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20990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和晋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精一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1355586.2 | 一、被告广东精一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77793.10元并以677793.1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市和晋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和晋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0元(和晋公司已预交),由和晋公司负担131.03元,精一公司负担5288.9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和晋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5民初24297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3058254.76 |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和晋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825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精一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11-23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5民初2429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875756.14 |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精一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5756.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98.78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和晋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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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2)粤06民终2752号 | 被上诉人 | -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2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5民初24297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精一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和晋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