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达医院(天津大学泰达医院)

正常 京津冀华北
张立群
12120116E01247656Q
14667万元
-
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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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6

裁判文书 3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16民初761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Y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
--
一、被告天津市泰达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Y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7,156.35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4.50元,由被告天津市泰达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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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2
--
(2023)津0116民初84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
729881.86
一、被告天津市泰达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39,22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4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36,025.60元、误工费36,824.80元、残疾赔偿金288,32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4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880元、交通费800元,以上合计734,761.8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4.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80元,被告天津市泰达医院负担1,97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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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津0116民初1373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
--
一、被告天津市泰达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30891.82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446元,由被告负担1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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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4
劳动争议
(2022)津03民终498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泰达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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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5
其他
(2022)津0116执14803号
其他
-
--
--
2022-08-26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2202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C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
--
一、被告天津市泰达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6155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元,由原告W某某、C某某承担476元,被告天津市泰达医院承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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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7
合同纠纷
(2021)津0116执7941号
申请人
-
32535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鑫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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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津03民终493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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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9
其他
(2021)津0116执15071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Z某某、X某某、Z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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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津0116民初1686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K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
--
一、被告天津市泰达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K某某因被侵权人Y某某之子医疗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2102.23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984.5元,由原告Y某某、K某某负担204.5元,由被告天津市泰达医院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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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开庭公告 6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27
3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天津大学泰达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27
4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天津大学泰达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26
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26
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25
7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天津大学泰达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22
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22
9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12-08
1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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