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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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湘0703执保1114号 | 其他 | - | 2100000 |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鼎城鸟儿洲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12-22 |
2 | 其他 | (2020)湘0703财保96号 | 被申请人 | - | 2100000 | 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鼎城鸟儿洲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2-18 |
3 | 其他 | (2017)湘0703民初251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湖南鼎城鸟儿洲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 100000 | 驳回原告G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