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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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 警告 | --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9-09 | 乌市监兴当处决〔2019〕1-001号 | |
2 | 2017年幼儿保教费收入51.28万元未纳入账内核算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3000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财政局 | 2018-11-27 | 兴财监决〔2018〕31号 | |
3 | 食品经营者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 警告 | -- | 乌兰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8-03-12 | (兴乌)食药监食当罚〔2018〕11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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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内22民终334号 | 上诉人 | - | 540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5.00元,由上诉人乌兰浩特朝鲜族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9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内2201民初327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乌兰浩特朝鲜族学校 | 540500 | 一、被告乌兰浩特朝鲜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6596.78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5.0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2962.00元,由被告乌兰浩特朝鲜族学校负担62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
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11-15 |
3 | 其他 | (2019)内2201执773号 | 被执行人 | - | 325604.13 | 冻结被执行人乌兰浩特朝鲜族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604.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3-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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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内22民终334号 | 原告 | 原告: 乌兰浩特朝鲜族学校 被告: F某某 |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