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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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34631
(2024)新2325执431号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4-03-15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23民终437号
被告
-
9125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撤销本院(2014)奇民二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原审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款项9125元; 四、驳回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2元,由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8元,被上诉人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担17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42元,由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95元,被上诉人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担17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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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2
--
(2023)新23民终436号
被告
-
177367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撤销本院(2014)奇民二初字第060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原审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款项177367元; 四、驳回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2元,由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8元,被上诉人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担17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42.00元,由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95元,被上诉人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担17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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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3
--
(2023)新2325民初1329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
本案按原告N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6-01
4
--
(2023)新2325民初1328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
本案按原告N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6-01
5
其他
(2022)新2325民初1050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343594.9
一、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354.45元,给付利息120886元,合计232240.45元。并以工程款111354.4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1元,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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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6
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初2109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
275600
一、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费130000元及利息15600元; 二、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继续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3.96‰(自2021年7月14日至设计费付清为止)向原告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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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7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初1599号
被告
原告:
奇台县鑫德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205121
一、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奇台县鑫德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设备工程款96984元,并承担利息11153元,合计108137元; 二、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奇台县鑫德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具体利息的承担以未付设备工程款969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5‰承担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奇台县鑫德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奇台县鑫德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44元,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担1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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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8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初2029号
被告
原告:
奇台县鑫德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378611.34
一、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奇台县鑫德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66422.67元,并承担利息45766元,合计212188.67元; 二、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奇台县鑫德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具体利息的承担以欠付设备工程款166422.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5‰承担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奇台县鑫德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2元,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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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9
合同纠纷
(2021)新2325民初44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奇台县吉布库镇达板河六村十组,奇台县吉布库镇达板河村村民委员会
225000
一、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欠款175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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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10
其他
(2022)新23民终149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G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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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23)粤73知民初843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天宇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元赫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3-11-20
2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3)新23民终436号
被告
被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10
3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3)新23民终437号
被告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10
4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再4号
申请人
-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2-04-15
5
合同纠纷
(2022)新23民终149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1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2325民初2250号
被告
原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1-07-28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2325民初2252号
被告
原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1-07-27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2325民初2253号
被告
原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1-0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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