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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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2071民初14787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康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区华成阳光板经营部,H某某 | 260000 |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康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区华成阳光板经营部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东区华成阳光板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康泓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6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对被告中山市东区华成阳光板经营部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该款原告佛山市康泓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区华成阳光板经营部、H某某连带负担(该款被告中山市东区华成阳光板经营部、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佛山市康泓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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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粤2071民初14787号 | 其他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