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财政局

正常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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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010号
被上诉人
-
26400
准许上诉人W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上诉人W某某承担。上诉人多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上诉人W某某持缴费发票和领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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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2
其他
(2014)宁强民初字第00237号
原告
原告:
宁强县财政局
被告:
W某某
7537.5
一、限被告W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强县财政局腾交位于汉源镇羌州南路门面房三间; 二、由被告W某某从2013年6月1日,按每间每年4500元计算,向原告宁强县财政局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至腾交房屋时止,并承担违约金3037.5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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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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