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正常 京津冀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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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裁判文书 4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津0101执344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津0101执3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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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2
其他
(2019)津01民终5405号
被上诉人
-
11200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G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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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3
其他
(2018)津0101行初22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30830000
一、撤销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将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177万元变更登记为906万元的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W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03年5月5日将原告W某某登记为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9000元,由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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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4
其他
(2018)津0101民初735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春起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摩托车经销公司
11200
驳回原告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原告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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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5
其他
(2018)津0101行初34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D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0000
驳回原告S某某、D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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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6
其他
(2018)津0101行初29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0000
驳回原告S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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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7
其他
(2018)津0101行初479号
被告
原告:
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公司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0000
准许原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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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8
其他
(2018)津0101行初4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0000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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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9
其他
(2018)津0101行初34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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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10
其他
(2018)津0101行初25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H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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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被告:
M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2
2
--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8-30
3
行政撤销
(2018)津0101行初11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8-16
4
行政撤销
(2018)津0101行初114号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8-16
5
其他
(2017)津0101行初512号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4-18
6
行政确认
(2017)津0101行初51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4-18
7
行政确认
(2017)津0101行初51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7-12-08
8
其他
(2017)津0101行初512号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7-12-08
9
其他
(2017)津行申28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大街店及再审,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12-08
10
行政撤销
(2017)津行申289号
其他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1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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