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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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津0101执344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津0101执3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7-10 |
2 | 其他 | (2019)津01民终5405号 | 被上诉人 | - | 11200 |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G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11-07 |
3 | 其他 | (2018)津0101行初22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30830000 | 一、撤销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将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177万元变更登记为906万元的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W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03年5月5日将原告W某某登记为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9000元,由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31 |
4 | 其他 | (2018)津0101民初7358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春起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摩托车经销公司 | 11200 | 驳回原告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原告天津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8 |
5 | 其他 | (2018)津0101行初342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D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0000 | 驳回原告S某某、D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31 |
6 | 其他 | (2018)津0101行初294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0000 | 驳回原告S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29 |
7 | 其他 | (2018)津0101行初479号 | 被告 | 原告: 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公司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0000 | 准许原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9-01-22 |
8 | 其他 | (2018)津0101行初41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8 |
9 | 其他 | (2018)津0101行初3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1-17 |
10 | 其他 | (2018)津0101行初25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H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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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被告: M某某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2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
3 | 行政撤销 | (2018)津0101行初114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8-16 | |
4 | 行政撤销 | (2018)津0101行初114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8-16 | |
5 | 其他 | (2017)津0101行初512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4-18 | |
6 | 行政确认 | (2017)津0101行初512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4-18 | |
7 | 行政确认 | (2017)津0101行初512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7-12-08 | |
8 | 其他 | (2017)津0101行初512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7-12-08 | |
9 | 其他 | (2017)津行申28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大街店及再审,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08 | |
10 | 行政撤销 | (2017)津行申28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