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正常 京津冀华北
袁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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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5115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20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4.5元,由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6元,由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2元(已交纳);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负担1782元(已交纳);由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782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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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2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4208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10994.08
一、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向原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0994.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三点五的标准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9元,由原告负担322元(已交纳),由三被告连带负担5347元(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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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3
其他
(2020)津0104民初102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69980
准许原告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9.5元,退还原告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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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5115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4208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1-1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4208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8-09
4
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0-01-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