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孙小明
911101083354517276
5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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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海一税许准﹝2022﹞1336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2022-05-2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
911101083354517276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19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08民初39811号
原告
原告:
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德宝压缩机有限公司
74538.2
一、安徽德宝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538.2元; 二、安徽德宝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74538.2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以上均以74538.2元为基数); 三、驳回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安徽德宝压缩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公告费260元(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安徽德宝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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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0207民初2045号
原告
原告:
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德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9-05-0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德宝压缩机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德宝压缩机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0207民初2045号
原告
原告:
品悦阳光(北京)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德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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