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15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H某某和上诉人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08 |
2 | 其他 | (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19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R某某和上诉人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08 |
3 | 其他 | (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13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S某某和上诉人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08 |
4 | 其他 | (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12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M某某和上诉人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08 |
5 | 其他 | (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18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J某某和上诉人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08 |
6 | 其他 | (2011)无民一初字第00256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737 | 一、被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赔偿原告M某某房屋修复费3737元(即12455.49元*30%),鉴定费4140元(69000元/5*30%);
二、驳回原告M某某对被告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告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被告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7 |
7 | 其他 | (2011)无民一初字第00257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667 | 一、被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赔偿原告J某某房屋修复费3667元(即12222.13元*30%),鉴定费4140元(69000元/5*30%);
二、驳回原告J某某对被告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告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被告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7 |
8 | 其他 | (2011)无民一初字第00254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4212 | 一、被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赔偿原告R某某房屋修复费4212元(即14040.22元*30%),鉴定费4140元(69000元/5*30%);二、驳回原告R某某对被告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告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被告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7 |
9 | 其他 | (2011)无民一初字第00258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170 | 一、被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赔偿原告S某某房屋修复费3170元(即10566.73元*30%),鉴定费4140元(69000元/5*30%);
二、驳回原告S某某对被告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告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被告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7 |
10 | 其他 | (2011)无民一初字第0025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789 | 一、被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赔偿原告H某某房屋修复费3789元(即12629.74元*30%),鉴定费4140元(69000元/5*30%);
二、驳回原告H某某对被告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告无为县建筑设计研究院、被告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皖0225民初2616号 | 第三人 | 原告: 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被告: 无为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4-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