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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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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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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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0522民初1529号
原告
原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被告:
W某某,Z某某,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33360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邯郸市峰峰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共计26740元; 二、驳回邯郸市峰峰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邯郸市峰峰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65元,Z某某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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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被告:
W某某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0-05-1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0522民初1529号
原告
原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被告:
W某某,Z某某,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0-05-11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0522民初1529号
原告
原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被告:
W某某,Z某某,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0-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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