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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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内0521行初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扎鲁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 2018-05-17 |
2 | -- | (2015)扎鲁民初字第88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敖银桩,扎鲁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 | 164418.7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96264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J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4077.35元(34077.35元-10000元),合计130341.35元。扣除被告敖银桩垫付及赔偿的38715.3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应赔偿原告J某某91626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
二、被告敖银桩、扎鲁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44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负担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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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内0521行初5号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扎鲁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2018-03-09 | |
2 | -- | (2018)内0521行初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扎鲁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2018-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