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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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良税一分)许准字﹝2020﹞第(747)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5-0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良庆区税务局 | |
2 | D34508432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 2020-10-13 | 2025-06-08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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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桂0921民初295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凯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达鹏投资有限公司,H某某 | 155117.92 | 1、被告广西达鹏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凯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558.96元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办法: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以147558.9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以107558.9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以87558.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7558.9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3.85%计算);2、被告H某某对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工程款77558.96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和支付利息(计算办法: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以87558.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7558.9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达鹏投资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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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桂0921民初295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凯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达鹏投资有限公司,H某某 | 容县人民法院 | 2022-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