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石景山区水务局、北京市石景山区交通委员会)

正常 京津冀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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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京0107民初1391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本案按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3-03-24
2
--
(2022)京0107民初1463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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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3
--
(2022)京0107民初1082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中凯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本案按北京中凯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2-10-18
4
合同纠纷
(2021)京0107民初13007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二、驳回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9元(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担55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负担659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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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0)京0107民初1757号
第三人
原告:
B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民航机场巴士有限公司
51677
一、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给付B某某车辆维修费45677元、交通费6000元; 二、驳回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B某某负担1155元(已交纳);由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鉴定费8300元,由B某某负担3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由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8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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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6
物权保护纠纷
(2020)京0107民初1759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民航机场巴士有限公司
30022
一、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Z某某车辆维修费25022元、交通费5000元; 二、驳回Z某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Z某某负担927元(已交纳);由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鉴定费5500元,由Z某某负担12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由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3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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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7
物权保护纠纷
(2020)京0107民初1756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民航机场巴士有限公司
6000
一、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W某某拆装费2000元、交通费4000元; 二、驳回W某某其他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W某某负担1141元(已交纳);由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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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8
物权保护纠纷
(2020)京0107民初10586号
第三人
原告:
时J某某,C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民航机场巴士有限公司
55562
一、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时J某某、C某某车辆修理费53062元; 二、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时J某某、C某某交通费用2500元; 三、驳回时J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时J某某、C某某负担275元(已交纳),由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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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9
物权保护纠纷
(2020)京0107民初1760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民航机场巴士有限公司
50432
一、被告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给付Z某某车辆维修费46432元、交通费4000元;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Z某某负担76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鉴定费8000元,由Z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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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20)京0107民初8948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203333.33
驳回S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S某某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2629.5元,由S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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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京0107民初646号
其他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2
--
(2020)京0107民初1757号
其他
原告:
B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民航机场巴士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0)京0107民初894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京0107民初1760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民航机场巴士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京0107民初1760号
其他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民航机场巴士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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