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赵明
91220101310073176C
1000万元人民币
-
高新区越达路超达.双德工业园南湖3号标准厂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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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单位在2015年1月取得由大连浩祥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上述已确认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2141170;发票号码:00181553-00181554,合计金额140598.29元,合计税额23901.71元)于2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申报抵扣了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关金额计入固定资产等科目中进行核算,在2015年度固定资产-电锅炉共计提折旧11296.12元;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快递送到你单位的;你单位在2015年10月对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申报,做进项税额(税额23901.71元)转出;在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中,对该固定资产-电锅炉共计提折旧11296.12元进行纳税调整,你单位2015年度亏损,调减亏损11296.12元。本次检查发现你单位该固定资产2016年累计计提15594.60元,在所得税汇算中已进行纳税调整;2017年累计计提15,594.60元,在所得税汇算中未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59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采取多列成本手段,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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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对你企业偷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3,898.65元(企业所得税3,898.65元)处以0.5倍罚款1,94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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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长市二税稽罚〔2019〕1034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5-07-27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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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103执恢13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吉0103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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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2
劳动争议
(2021)吉01民终456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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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3
其他
(2021)吉民申2173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长春市富鑫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5-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727号之二
被申请人
-
39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红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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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727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旭东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红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旭东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70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宏鼎铨模具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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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727号
被申请人
-
390000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红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机动车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续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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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吉0103执异69号
申请人
-
--
驳回案外人天津阿尔卡特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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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8
执行异议之诉
(2020)吉01民终3479号
上诉人
-
15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上诉人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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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9
执行异议之诉
(2020)吉01民终3480号
上诉人
-
2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上诉人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0-07-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吉民申356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长春市富鑫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12-2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727号
被告
原告:
旭东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红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原告:
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7
3
执行异议之诉
(2020)吉0103民初467号
被告
原告:
天津三麦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市富鑫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吉0103民初3147号
原告
原告:
长春红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富鑫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8-09-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