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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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京0112民初984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北京信益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 | 一、确认原告C某某与被告北京信益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于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