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程勇祥
91420112714694059M
24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八路特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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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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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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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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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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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郭长生于2017年07月12日13时16分使用鄂AHA660重型半挂牵引车于惠河高速被检测,经查,该车总重53.92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4.92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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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08-08
粤惠交罚〔2017〕02928号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鄂7101执11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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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2
合同纠纷
(2020)鄂7101民初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
1695398
一、被告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695398元及违约金(以6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72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21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31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50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2元、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合计29912元,由被告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负担24469元,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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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3
合同纠纷
(2019)川0191民初1275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9-10-25
4
其他
(2019)鄂0105行审107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撤回对(稽查三中队)理决字[2019]第057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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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5
其他
(2019)鄂0105行审105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作出的(稽查三中队)理决字[2019]第054号武汉市城市管理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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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6
其他
(2019)鄂0105行审106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作出的(稽查三中队)理决字[2019]第056号武汉市城市管理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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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鄂0112民初1725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99844.81
一、被告L某某偿还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0484.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L某某偿还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内的利息计人民币4360.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L某某向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被告L某某向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40484.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1%自2015年12月25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五、被告L某某向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计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2元(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3746元,原告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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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鄂0902民初2696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孝感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站
被告:
S某某,荆州通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汉中心支公司
135000
准许原告孝感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孝感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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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鄂0902财保26号
被申请人
-
--
一、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孝感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站所有的车牌号为鄂k×××××号中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荆州通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d×××××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 三、将被申请人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a170挂号湖挂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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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0)鄂7101民初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2020-0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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