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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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402民初1760号 | 被告 | 原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辽源市灯塔中学校,辽源市第十八中学校,辽源市农村实验中学校,辽源市第二实验中学校,辽源市第十七中学校,辽源市第四中学校,辽源市教育信息中心 | -- | 本案按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1-15 |
2 | 其他 | (2021)吉04民终27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00元,由辽源市农村实验中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7-23 |
3 | 其他 | (2021)吉0402民初24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辽源市农村实验中学校 | 169920.73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69352.85元。
二、被告辽源市农村实验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100567.88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J某某负担218.75元,L某某负担218.75元,辽源市农村实验中学校负担1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4-14 |
4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8)吉04民初13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辽源市农村实验中学校 | 10000 | 准许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4-15 |
5 | 其他 | (2014)龙执字第191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次终结辽源市价格监督管理局辽价检处(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8-27 |
6 | 其他 | (2014)龙行执他字第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辽价检处(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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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康权纠纷 | (2021)吉04民终279号 | 原告 | 原告: 辽源市农村实验中学校 被告: J某某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