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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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单位新男生宿舍楼(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给予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元整的处罚 | 5050 | 邵阳市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0-11-11 | 新宁(消)行罚决字〔2020〕001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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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湘0528执恢6号 | 其他 | - | 538000 | 本院立案新宁县教育局、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申请执行L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标的为538000元与返还车辆,原执行案号为(2017)湘0528执689号,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1-11 |
2 | 合同纠纷 | (2021)湘0528民申1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许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泰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 2021-04-26 |
3 | 其他 | (2018)湘0528执异14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泰方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C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11-30 |
4 | 其他 | (2018)湘0528执21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9-20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528执68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13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5民终119号 | 上诉人 | - | 46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3-15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湘0528民初51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 | 588000 | 一、两被告L某某和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588000元并按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600元,两被告L某某和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共同负担8200元,该款原告L某某已预交,两被告L某某和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在履行在本判决时一并向L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8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宁民一初字第1400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L某某,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湖南崀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48000 | 准许原告N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 | 2015-12-31 |
9 | 合同纠纷 | (2015)宁民一初字第9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L某某,N某某,深圳泰方投资有限公司 | 2040000 | 被告深圳市泰方投资公司、L某某、N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40000元;被告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泰方投资公司、L某某、N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30 |
10 | 合同纠纷 | (2015)宁民一初字第9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L某某,N某某,深圳泰方投资有限公司 | 2040000 | 被告深圳市泰方投资公司、L某某、N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40000元;被告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泰方投资公司、L某某、N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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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L某某、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2016-12-22 | |
2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深圳泰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2016-12-01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L某某、深圳泰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2016-06-01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深圳泰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2016-03-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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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康权纠纷 | (2021)湘0528民初3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5民终119号 | 原告 | 原告: 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 被告: L某某 |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08 | |
3 | -- | (2015)宁民一初字第9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 |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 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