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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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川3432民初192号
原告
原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被告:
J某某
--
准许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00元,减半收取419.00元,由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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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2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川3432民初186号
原告
原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被告:
A某某有惹
--
准许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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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3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川3432民初187号
原告
原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被告:
J某某的
57500
由被告J某某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返还多拨付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5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由被告J某某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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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4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川3432民初197号
原告
原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被告:
S某某
46000
由被告S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返还多拨付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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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5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川3432民初193号
原告
原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被告:
吉则木机
34000
由被告吉则木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返还多拨付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吉则木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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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6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川3432民初204号
原告
原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被告:
S某某
57500
由被告S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返还多拨付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5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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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7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川3432民初188号
原告
原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被告:
J某某
--
准许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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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8
其他
(2020)川3434民初248号
被告
原告:
阿牛阿平
被告:
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Z某某,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喜德县扶贫开发局,喜德县自然资源局
1647106.46
一、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阿牛阿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23553.23元,扣除经由Z某某支付的433400元,实际还应支付390153.23元。 二、驳回原告阿牛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原告阿牛阿平负担2172.50元,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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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9
其他
(2019)川34民辖49号
被告
原告:
阿牛阿平
被告:
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Z某某,喜德县扶贫开发局,喜德县自然资源局,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
本案由越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9-12-10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6)川3432民初1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9900
一、由第三人喜德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因未搬走本案所涉花岗石的损失吊车费1800元、民工费1600元、运输费6500元,合计99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喜德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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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上诉人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3
2
其他
--
上诉人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07
3
其他
--
上诉人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02
4
其他
--
上诉人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01
5
行政处罚
(2022)川3432行初1号
被告
原告:
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
被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喜德县水利局
喜德县人民法院
2022-05-26
6
其他
--
被告
原告:
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
被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喜德县水利局
喜德县人民法院
2022-05-07
7
其他
--
被告
原告:
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
被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喜德县水利局
喜德县人民法院
2022-04-27
8
其他
--
被告
原告:
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
被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喜德县水利局
喜德县人民法院
2022-04-27
9
其他
--
原告
原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被告:
S某某
喜德县人民法院
2022-04-20
10
其他
--
原告
原告:
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被告:
J某某
喜德县人民法院
2022-0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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