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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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42237 | (2024)云2525执393号 | 石屏县人民法院 | 2024-05-13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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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建审(2018)40号 | -- | 施工劳务企业 | -- | -- |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91340103MA2RYMLN27 | -- | 企业设立登记 | -- | -- |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包河税)许准字(2020)第(141)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1-0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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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湘1202民初3754号 | 被告 |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同乾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37291 | 一、被告安徽中同乾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万开告损失137291元;
二、驳回原告万开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3元,由原告万开告负担747元,被告安徽中同乾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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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云2525民初226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中同乾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石屏县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湘1202民初375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同乾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