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建设的智能化成型装备制造车间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 处以3601442.8元的罚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3601443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 | 2024-02-20 | 北辰规资执(规划)罚〔2024〕4号 | |
2 |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建设的智能化成型装备制造车间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 1。对违法行为处以3601442。8元的罚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 | 2024-02-20 | 北辰规资执(规划)罚2024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津(辰)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186号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叉车**************10034 | 2023-01-16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 | 津(辰)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9号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叉车**************70029 | 2023-07-24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3 | 津(辰)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1号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叉车**************70031 | 2023-07-24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4 | 津(辰)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0571号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叉车**************30013 | 2024-03-20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5 | 津(辰)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521号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电动单梁起重机**************60028 | 2022-06-30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6 | 911201137303863474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 2001-10-10 | 2099-12-31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津(辰)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007号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通用桥式起重机**************10001 | 2023-01-03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8 | 2024北辰规条申字0008 | 规划条件通知书 | 同意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申请的智能化成形装备车间联合厂房研发楼项目 | 2024-04-10 | 2025-04-10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 | |
9 | 空 | -- | 暂未入库 | -- | -- | 投资项目科 | |
10 | 津(辰)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8号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叉车**************70028 | 2023-07-24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2)津0105民初595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 7035579.46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发货款2868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3370.9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终验收款2859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8813.4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保修款953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395.0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94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负担3854元,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0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17 |
2 | 劳动争议 | (2022)津0113民初1097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2022-11-18 |
3 | 其他 | (2021)苏0282执3520号之四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29 |
4 | 其他 | (2021)鲁民申9462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1-10-2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2920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迈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67624 | 一、被告重庆迈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货款67624元;
二、被告重庆迈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该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支付时止;以2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该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支付时止;以2162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该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支付时止);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9.34元,减半收取计794.67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重庆迈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6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2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3214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迈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1-08-02 |
7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津0105民初7490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宏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48元,减半收取计3624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21-07-3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2民终130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3-30 |
9 | 票据纠纷 | (2020)苏0282民初156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海泰新科成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三和昌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海泰新科成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三和昌工贸有限公司对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80元,由建安公司、复兴昌公司、海泰公司、三和昌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天锻公司垫付,建安公司、复兴昌公司、海泰公司、三和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锻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2-25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2民辖终3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2-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 | W某某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1-20 | |
2 | 裁判文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0-11-24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0-06-21 | |
5 | 执行文书、拍卖 | 承揽合同纠纷 | 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6-30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定作合同纠纷 | 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7-02-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耀锻瑞泰(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03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03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被告: 孟州市海容中小企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1-01 | |
5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6 | 股权转让纠纷 | -- | 第三人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
7 | 股权转让纠纷 | -- | 第三人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津02民终372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4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1002民初369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1002民初369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