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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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未对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情况进行记录。 | 罚款 | -- | 鹤山市应急管理局 | 2022-05-20 | (鹤山)应急罚〔2022〕2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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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784民初64号 | 原告 | 原告: 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131601.39 | 被告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601.39元及利息(以131601.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之付清款日止,按2020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2.03元,由被告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932.03元,本院予以退回2932.03元;被告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93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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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3)粤07民特5号 | 申请人 | -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09 | |
2 | 劳动争议 | (2021)粤0784民初6072号 | 原告 | 原告: 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1-0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784民初64号 | 原告 | 原告: 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