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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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内民申3744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 2019-10-31 |
2 | 合同纠纷 | (2019)内05民终521号 | 上诉人 | - | 1842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5元,由上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4-16 |
3 | 合同纠纷 | (2018)辽01民终3415号 | 被上诉人 | - | 1066846 | 一、维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X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拖欠的人工费873496元”“二、X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上述人工费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W某某承担给付责任”;
二、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S某某、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给付W某某上述人工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为“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X某某给付W某某的人工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S某某在19335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0元,由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