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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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22)豫0302民初328号 | 被告 | 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被告: Y某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 | -- |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Y某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更多 | 2022-02-18 |
2 | 合同纠纷 | (2021)豫07民终369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18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豫0724民初155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新济运管中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 | --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某某承担 ...更多 | 2021-07-30 |
4 | 合同纠纷 | (2021)豫0611民初155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濮鹤分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7-06 |
5 | 保险纠纷 | (2021)豫0191民再6号 | 申请人 | - | 101350 | 一、撤销本院(2020)豫019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损失101350元;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085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漯分公司共同负担108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2170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漯分公司共同负担2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21-07-05 |
6 | 合同纠纷 | (2021)豫0611民初2324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 | 准许原告D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6-24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07民终298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16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0725民初1875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等共计4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21-06-15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0725民初142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青岛金博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车辆损失等共计1015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车辆损失等共计435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120元、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04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0725民初679号 | 其他 | 原告: L某某,M某某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 --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M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6369.24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M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
驳回原告L某某、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30.29元,减半收取2315.14元,由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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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交通厅 被告: 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2)豫民终144号 | 其他 |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6-22 | |
3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2)豫民终144号 | 其他 |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21 | |
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豫01民初1150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裕禾农产品开发中心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9 | |
5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豫01民初1150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裕禾农产品开发中心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8 | |
6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豫01民初1150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裕禾农产品开发中心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4 | |
7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豫01民初1150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裕禾农产品开发中心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2 | |
8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豫01民初1150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裕禾农产品开发中心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1 | |
9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豫01民初1150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裕禾农产品开发中心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4 | |
10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豫01民初1150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裕禾农产品开发中心 被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