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赖榕坚
9144018369692565X3
34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增城中新镇乌石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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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2)粤0111民初1076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光建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
960
一、广州市光建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的《服务协议》于2022年5月2日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广州市光建运输有限公司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将粤A×××××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1F2L17E00491,车架号:LVBV3PDB7EN094795)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因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而发生的费用由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广州市光建运输有限公司服务费960元及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计付至2020年12月31日;以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以209.44元为限); 四、驳回广州市光建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广州市光建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广州市光建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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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2
其他
(2022)粤0118执5322号
其他
-
--
--
2022-05-29
3
合同纠纷
(2021)粤0118执9674号
其他
-
--
--
2021-12-14
4
其他
(2021)粤01民终1197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0.8元,由上诉人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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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5
其他
(2019)粤01民终1084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7-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1076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光建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6-06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11972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3
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11972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4
服务合同纠纷
(2019)粤0118民初241号
被告
原告:
余江县宇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广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9-02-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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