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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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公司中存在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按规定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违法违规问题。 ...更多 | 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 | 浚县财政局 | 2021-11-02 | -- | |
2 |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查询截图、评审因素未量化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日期不一致等问题。 ...更多 | 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 -- | 鹤壁市财政局 | 2021-10-29 | -- | |
3 |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唯一对应,设置不合理、未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标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未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等违法违规问题。 ...更多 | 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 -- | 鹤壁市山城区财政局 | 2021-10-27 | -- | |
4 | 你公司代理的盐池县2020年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监理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2020NCZ(WZ)0000175)。①存在评分办法业绩有行业限制问题②存在实质性变更公告时间不足15日(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开标变更时间)问题 ...更多 | 责令改正、警告 | -- |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 | 2021-10-08 | 盐财(采)发〔2021〕4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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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241010000002070537 | 中晟育兴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和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更多 | 2018-12-17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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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0191民初8263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M某某,河南省育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185904.34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185904.34元;
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551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18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1-13 |
2 | 其他 | (2015)舞民初字第1168号 | 被告 | 被告: 舞阳县X某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舞阳县X某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基础垫付款。
二、被告河南省育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河南省育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和造价咨询费共计14910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舞阳县X某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40元、被告河南省育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反诉费1641元,由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19 |
3 | 其他 | (2015)舞民初字第1168号 | 被告 | 被告: 舞阳县X某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舞阳县X某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基础垫付款。
二、被告河南省育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河南省育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和造价咨询费共计14910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舞阳县X某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40元、被告河南省育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反诉费1641元,由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