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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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它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7545.23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772.61元。 ...更多 | 3773 |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荆州区税务局 | 2020-09-27 | 荆州税稽一罚〔20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