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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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赣08民终74号 | 上诉人 | - | 1581840.94 | 一、维持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7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二、变更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7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遂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自判决生效30日内向被上诉人遂川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82960.24元,并从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7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遂川县大汾镇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30日内向被上诉人遂川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74440.35元,并从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四、变更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7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遂川县衙前镇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30日内向被上诉人遂川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24440.35元,并从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591元,共计58442元。由遂川县大汾镇人民政府负担16599.3元,遂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担10705.2元,遂川县衙前镇人民政府负担18014.3元,遂川县水利局负担5170.2元,遂川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2-27 |
2 | 合同纠纷 | (2019)赣0827民初1084号 | 被告 | 原告: 遂川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遂川县水利局,遂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遂川县大汾镇人民政府,遂川县衙前镇人民政府 | 2051281.6 | 一、被告遂川县水利局自判决生效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960.24元,并从2014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8296.02元;
二、被告遂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自判决生效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960.24元,并从2014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8296.02元;
三、判令被告遂川县大汾镇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4440.35元,并从2014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7444.03元;
四、判令被告遂川县衙前镇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4440.35元,并从2014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72444.35元
五、驳回原告遂川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51元,由被告遂川县大汾镇人民政府承担7755.3元,被告遂川县衙前镇人民政府承担7755.3元,被告遂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5170.2元,被告遂川县水利局承担5170.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