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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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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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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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施工单位或劳务单位未注册农民工)未按月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平台发放工资总金额为0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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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30
黑建函〔2020〕447号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黑1224民初13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庆安县自来水公司
10000
准许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2018-09-03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黑12民终363号
被上诉人
-
73040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Y某某承包耕地被淹的损失为3652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4608元;由上诉人Y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21912元。以上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855.6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57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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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黑12民终362号
被上诉人
-
83040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Q某某承包耕地被淹的损失为41520.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6608.00元;由上诉人Q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24912.00元。以上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00元,由上诉人Q某某负担503.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3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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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0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黑12民终364号
被上诉人
-
33056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26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L某某承包耕地被淹的损失为16528.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6611.20元;由上诉人L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9916.80元。以上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128.4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8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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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0
5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黑12民终365号
被上诉人
-
90000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D某某承包耕地被淹的损失为45000.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8000.00元;由上诉人D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27000.00元。以上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555.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3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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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0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黑12民终366号
被上诉人
-
240000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W某某承包耕地被淹的损失为120,000.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8,000.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72,000.00元。以上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1,620.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1,0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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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黑12民终360号
被上诉人
-
1134964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S某某承包耕地被淹损失为567482.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26993.00元;由上诉人S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340489.00元。以上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18049.00元(一审8575元、二审9474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10829.4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7219.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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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黑12民终361号
被上诉人
-
68000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Y某某承包耕地被淹损失为34000.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3600.00元;由上诉人Y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20400.00元。以上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上诉人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计6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计650.00元,共计13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780.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5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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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黑12民终369号
被上诉人
-
180000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L某某承包耕地被淹的损失为90000.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36000.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54000.00元。以上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1230.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8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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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黑12民终358号
被上诉人
-
59288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L某某承包耕地被淹损失为29644.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1858.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17786.00元。以上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计540.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324.00元,由被上诉人庆安县兴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庆安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2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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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黑1224民初1691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庆安县自来水公司
庆安县人民法院
2021-08-10
2
其他
(2021)黑1224民初169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庆安县自来水公司
庆安县人民法院
2021-08-10
3
--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庆安县自来水公司
庆安县人民法院
2016-07-18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原告:
庆安县自来水公司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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