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北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谢志琴
91360702MA35U8RA6R
1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绵江路22号中环中央城8幢10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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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区)内登记字﹝2017﹞第11959005号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公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环氧地坪工程、交通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17-04-01
2047-03-31
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章贡国税 许准字〔2017〕第574号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2099-12-31
赣州市章贡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赣1128执92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3-09
2
合同纠纷
(2020)赣1128民初2399号
被告
原告:
江西省潼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北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鄱阳县福安达实业有限公司
1198181.5
一、被告赣州北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潼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198181.5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潼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0元,由被告赣州北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491元,由原告江西省潼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12-2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1128民初3908号
被告
原告:
鄱阳县泽浩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北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2021-08-1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赣1128民初2399号
被告
原告:
江西省潼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北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鄱阳县福安达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2020-11-24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赣1128民初2399号
被告
原告:
江西省潼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北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鄱阳县福安达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2020-08-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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