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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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京0108民初11027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于2019年3月31日前退回的14台设备款共计9186元,并向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返回剩余74台设备;二、驳回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4元,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8341元,由被告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教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6 |
2 | 其他 | (2021)京01民终1106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7元,由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3 |
3 | 其他 | (2020)京0108民初1854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344360.65 | 一、被告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返佣金344360.65元及利息(以344360.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409元,由被告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4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10-29 |
4 | 其他 | (2020)京0108民初185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221170.33 | 一、被告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收益款221170.33元及利息(以221170.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420元,共计14705元,由原告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667元,被告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10-29 |
5 | 其他 | (2019)京0108民初6832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52824 | 一、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2824元;
二、驳回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普通程序计算),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0-29 |
6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91执222号 | 申请人 | - | -- | 申请执行人基于(2018)吉0191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19-05-27 |
7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吉0191财保144号 | 申请人 | - | 120000 | 查封吉林省诚悦配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1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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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854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10-26 | |
2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85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3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854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4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85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
5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854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
6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85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
7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854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
8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85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
9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85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
10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08民初6832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卡通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