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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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赣0981民初2378号 | 被告 | 被告: 丰城市隍城镇人民政府 | 137149.17 | 一、被告丰城市隍城镇泸溪村民委员会、丰城市隍城镇人民政府欠原告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934.28元(含6000元琉璃瓦款在内)及逾期付款利息10214.89元(利息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后利息以工程款本金126934.2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合计137149.1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丰城市隍城镇泸溪村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2元,由原告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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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负担3443元,被告丰城市隍城镇泸溪村民委员会、丰城市隍城镇人民政府承担26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丰城市隍城镇泸溪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17000元(已由原告恒通公司预交),由原告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89元,被告丰城市隍城镇泸溪村民委员会、丰城市隍城镇人民政府承担4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16 |
2 | 其他 | (2017)赣09民终89号 | 被上诉人 | - | 384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70元,由上诉人Z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3-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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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赣09民终2212号 | 被上诉人 | -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3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赣0981民初237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丰城市隍城镇人民政府,丰城市隍城镇泸溪村民委员会 |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2-24 | |
3 | -- | (2020)赣0981民初237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丰城市隍城镇人民政府,丰城市隍城镇泸溪村民委员会 |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8-11 |